
吴先生在A市B区C街道拥有
2012年6月7日,B区公安局来到吴先生家中,以诈骗罪将其拘留。2012年9月27日,B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吴先生的家人在咨询了晏清律所王律师后,王律师告知本案吴先生不构成诈骗罪。接受客户的委托后,在晏清律所王律师的极力争取下,检察院最终撤诉。

晏清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吴先生私自加盖房屋的行为是不是欺诈行为,以及吴先生主观上是否是非法占有。欺诈行为从形式上来说包含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很显然,本案中,从客观上说,吴先生没有对拆迁人隐瞒搭建的事实,只是双方对此问题的性质认识不同。同时,拆迁人员也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从双方迟迟达不成协议可以明显看出,签署协议也是拆迁人通知吴先生去的,更不存在吴先生蓄意欺诈的问题。既然不存在欺诈行为,当然诈骗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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