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李某,梁某的房屋先被山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纳入征收范围内,后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房屋,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受益主体某区人民政府承担强制拆除的李某,梁某合法房屋的法律责任。在李某,梁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完全证明实施强制行为主体时,应当由谁承担强拆其房屋的法律责任?

晏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本案中原告作为举证能力处于弱势的一方,通过提供照片、电话录音、报警等证据,证明其所属房屋已被强制拆除,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完成初步举证。在被告否定其为强拆的行为主体,强拆的行为实施主体难以查明的情况下,被告未能就

最终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11日对原告李某、梁某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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