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女士为河北石家庄市某村人,其2017年 8月,石家庄市南二环东延工程建设项目开始启动,马女士的房屋在该工程所涉及拆除范围之内。同年8月,马女士所在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10月该村委会对马女士之父下达了拆迁通知,称马女士逾期未签订拆迁协议,限期 2天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10月底,马女士的房屋被强行拆除。马女士认为其房屋是镇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拆除的,并提供了上述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的照片。而镇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辩称强拆非其所为,其工作人员在场只是履行监督职责,拆除为马女士所在村委会组织实施的。马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将其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本案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马女士的诉讼请求被裁定驳回。马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马女士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晏清律师说法
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即使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的改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议决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村民也应遵照执行;但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换言之,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
最高院裁决
一、本案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