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研读】未经批准而做的征收决定必然违法

发表日期:2023-07-1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的王先生在村里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一直居住生活。2007年,贵州省作出了一份56号批复文件对当地的部分农村土地实施了征收,而王先生并不知晓此事,也从未拿到任何补偿。2017年,西秀区的行政机关在当地实施棚户区改造,决定征收王先生的房屋。合法的征收拆迁程序,应当先由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的项目进行批复,再依据该批复所划定的范围作出相应的补偿方案及征收决定。本案中,行政机关虽然已经作出了56号的批复文件,但王先生的房屋虽然在该批复所划定的红线范围之内,但西秀区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征收决定涉及的范围远远大于56号批复文件,导致该拆迁共涉及505户,26户房屋位于56号批复的范围内的局面。本次拆迁中,也仅有117户签约,其中92户实际兑付了征收补偿款。因此,王先生不服该征收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晏清律师说法

一、征收决定明显违法

本案中,西秀区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征收决定所确定的征收范围,涉及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两类土地。其中绝大部分是没有取得行政机关征地批复的集体土地,对此,西秀区行政机关直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实施征收,已超越法定职权且缺乏法律依据。而对于少部分的国有土地实施的征收,该部分土地此前也从未依法进行过任何土地征收程序,西秀区行政机关却直接按照国有土地的标准实施征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征收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一般来说,在征收范围内的大多数当事人已经达成补偿协议,或者多数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但不撤销征收决定。本案中,征收决定共涉及518户,实际仅117户签约,又只兑现了92户的征收补偿款。因受政策影响,后续的拆迁贷款被取消,因资金缺口大而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推进,已经停滞了较长的时间。因此撤销该征收决定不仅可以保障未签约未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还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可以撤销。

最高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二、撤销西秀区行政机关于2017年8月8日作出的《征收决定书》;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西秀区行政机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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