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不可强行拆除

发表日期:2023-07-14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基本案情

陈先生的房屋位于贵州省某县。2011年4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县政府发布了规划区域内禁止建设的公告。2017年4月17日,县城乡规划局向陈先生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4月24日,县城乡规划局对陈先生进行处罚,向陈先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先生自行拆除上述的违法建筑。2017年4月28日,县城乡规划局向陈先生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责令陈先生三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2017年6月6日,在陈先生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县城乡规划局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进行催告。2017年6月15日,县城乡规划局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要求陈先生七日内自行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逾期仍不拆除的,该局将组织人员依法施行强制拆除。2017年6月30日,县城乡规划局组织人员依法对陈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行拆除。陈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陈先生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律师看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强行拆除房屋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行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县城乡规划局对陈先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县城乡规划局应当等待陈磊对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后才能进行强行拆除。县城乡规划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陈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于同年6月30日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时陈先生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该强行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但是鉴于房屋已被拆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能确认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及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二、确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行拆除陈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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