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必须取得征地批复!

发表日期:2023-07-3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林先生是山西省某市某县某村人,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自从1995年一家人获得了分产到户的承包地,就都以耕种承包地为生,2017年,县政府为了建设公园项目,要征收林先生一家的承包地,但由于一直没与林先生就安置补偿数额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被告强行占用了林先生的土地。林先生聘请律师介入案件,在经过律师调查取证发现案涉公园并不存在征地批文且并未进行补偿的情况下,针对强拆行为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进行补偿。

晏清律师说法: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面积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面积超过七十公顷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土地征收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虽然被告在答辩中提交了《用地规划许可证》、《安置补偿方案》、《县政府会议纪要》等材料想要证明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但这些证据均不能代替征地批文的作用,要想实施征收必须经过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被告未批先征的行为违法。

除此之外,先补偿后征收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形式,在本案中,被告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也未作出补偿决定,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占行为也属违法。

综上所述,被告强占土地时未取得征地批文且未履行先补偿后拆迁的行为均属违法。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征收原告土地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对违法征收原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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