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要对设立机构行为负责

发表日期:2023-07-03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基本案情

刘先生是西安市莲湖区人,在某小区有一处房屋,2017年8月4日,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莲湖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刘先生所有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征收安置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莲湖区街道办事处。在签约期限内,刘先生因对补偿方案等不服,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区政府针对刘先生的房屋亦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9年12月12日,刘先生所有的房屋被街道办事处拆除。刘先生于同日日知晓其房屋被拆除。于是聘请律师为自己维权。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区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二、区政府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征收安置办公室,但因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是莲湖区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征收安置办公室又是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的内设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规定,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设立该机构的是区政府,故应以区政府为被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本案中,原告房屋系由区政府在对案涉房屋所在区域房屋征收过程中组织拆除,区政府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区政府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强行拆除行为程序合法,且在原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强行将其房屋拆除,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案件结果

综上所述,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区政府强行拆除行为违法,刘先生成功维护了自身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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