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研读】以抗洪为由就可直接强拆房屋吗?

发表日期:2023-06-26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张先生是辽宁省阜新市某地村民,在当地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并在1998年10月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因张先生的房屋位置比较特殊,原本并不在河道范围内。在2014年、2015年间,当地因为修桥、修路,河道拓宽,张先生的房屋位置被逐步变为了河道范围之内,而张先生对此事并不知情。2019年,当地行政机关成立了防汛抗旱指挥部,开始着手实施该段河道清障行动,并向张先生作出通知,告知张先生的房屋位于河道内,严重影响河道行洪。为保障生命财产安全,要求张先生自通知之日起立即腾空房屋,自行拆除完毕。逾期不拆除将对房屋依法强制拆除。2019年8月13日,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张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拆。张先生不服该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晏清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但依据本案中,张先生的房屋原本不在河道范围内,是因2014年、2015年间因修桥、修路,河道拓宽才使河道改道,将张先生的房屋位置改变到河道范围内,此事张先生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在河道改道后一直到2019年长达几年时间内,行政机关都没有及时通知张先生按照防洪法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还未经任何安置与补偿,且未经公示、催告等法定程序直接强行拆除了张先生的房屋,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省高院判决

驳回行政机关上诉,维持一审行政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对张先生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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