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研读】未经征收就出让村民土地,必然违法

发表日期:2023-03-3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张先生是河南省周口市某村村民,在村里有一块承包地。经协商,张先生将该块承包地租给了一家玩具厂使用,该玩具厂每年向张先生支付租金。玩具长也在租到张先生土地后在该地块建设了厂房一直使用至今。2002年,县国土局与玩具厂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出让合同》,将包含张先生土地在内的共计5236平方米土地出让给了玩具厂使用,按照规划为综合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玩具厂也依照合同约定向财政局缴纳了土地款。2002年8月19日玩具厂取得了县ZF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而张先生对此事却并不知情,在此后也一直领取该地块的耕地、粮食补贴,直至2018年才偶然得知此事。张先生认为该块土地至今未被依法予以征收、征用,自己与玩具厂只是租赁关系而非土地买卖,土地租金与耕地、粮食补贴也一直领取至今,该地块应当依法由张先生享有承包经营权,因此县国土局将张先生承包地出让给玩具厂的行为侵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张先生也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晏清律师说法

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只有在经过依法征收程序转化为国有土地之后,ZF才有权对土地进行出让。而县ZF并没有依法对张先生的承包地实施过征收,却直接将张先生的土地出让给了玩具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玩具厂也是基于对县ZF的信赖,将土地出让金缴纳完毕,并且该地块两侧也都建起了房屋,张先生的地块显然已经不再具有耕地的属性,若是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恢复原状,取得的利益远远小于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因此很难具有撤销的可操作性。所以县ZF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征收CQ的标准对张先生履行安置与补偿的职责,弥补对张先生所产生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即确认太康县ZF2002年7月8日作出的出让行为违法;二、责令太康县ZF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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