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S方必须及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发表日期:2023-03-2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在ZDCQ过程中,很多被CQ人在ZF主动时知道要跟他们沟通,在ZF没动作时,就很紧张、焦虑,不少当事人就问过晏清律师,现在CQ方不跟我们谈判,我们怎么办呢?其实在这种时候,律师都会选择起草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CQ方对我们进行补偿,那又有被CQ人问了,ZF不理我们怎么办?今天,晏清律师就通过一则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如果ZF对安置补偿申请不予理会,会发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张先生是河南省某市某村人,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2019年,因为该市要兴建会展中心,于是将张先生家的宅基地纳入了CQ范围,在之后张先生却迟迟没有得到安置补偿,于是张先生聘请律师介入,律师介入后就向区ZF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要求对张先生进行安置补偿。区ZF于10月14日签收了《安置补偿申请》,但时至12月27日,仍未作出答复,于是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区ZF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对安置补偿申请作出答复。

在诉讼过程中,区ZF答辩称张先生是超生人口,所以不能予以安置补偿,同时其自认已经签收了《安置补偿申请》。

晏清律师说法:

对于ZF部门来说,履行法定职责是其义务,在本案中被告作为区ZF具有负责或者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房屋或土地的ZS、安置工作,针对张先生发送的《安置补偿申请》,区ZF有义务作出答复。至于张先生是否符合安置补偿条件、是否应当获得安置补偿,需要ZF进行认定并提出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以张先生为超生人口免除自己作为XZJG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故法院应当判决区ZF限期履行答复职责。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对于安置补偿申请未作处理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区ZF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安置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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