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读:拆迁方有义务对承租人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发表日期:2023-02-27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案例研读:拆迁方有义务对承租人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安徽省青阳县的丁女士在当地承租房东陈先生的两间门面房经营小餐馆多年,租赁合同为一年一签。最后一个合同签署日期为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在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一年的合同2020年5月1日,因政府已公告征收,双方约定预先交半年房租,并在租赁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明确约定:如政府部门规划拆迁房屋,双方可免责,租金以实际租期为准。2019年3月27日,青阳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决定对丁女士所承租的门面房等附属物实施征收。在签约期限内丁女士等多个承租户多次向征收部门及征收组人员要求对承租户的停产停业等损失给予合理补偿,但却均以承租人与征收补偿无关为由拒绝。故而丁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晏清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补偿的对象通常应当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房东。但征收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并非仅仅对房屋所有权人有影响,还会涉及租赁其房东生产经营而给租赁者造成的房屋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及停产停业损失等一系列的费用,这些费用均与房屋征收行为间存在着利害关系,作为实际生产经营的承租人当然有权利要求征收方对这些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丁女士租赁门面房经营小餐馆多年,已经和房东保持了一个相对稳定的、长期的租赁关系。现在因房屋被征收而被迫导致相对稳定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且在租赁合同中也约定因政府征收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均不构成违约,故而对丁女士这一承租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房东并不承担责任,丁女士因此受到的损失无法依据双方的租赁合同另行向房东主张赔偿。而征收方发布征收公告时丁女士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丁女士作为承租人有权要求征收方给予适当补偿。

法院判决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被告青阳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丁女士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青阳县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青阳县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为由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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