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读:自行拆违可主张“拆工费”

发表日期:2023-02-2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2012年某公司的厂房经相关规划主管部门调查存在违法建筑情况,公司对于未办理相关建设规划手续问题也没有异议。为了化解矛盾妥善处理问题,在2012年12月19日,该公司的负责人与化工区规建局、城管执法大队、八吉府街办事处、农科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经多方协商议定达成了一致意见,该公司自行在12月24日前完成对8930.55平方米建筑物的拆除工作,行政机关将“拆工费”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支付给该公司。而后2017年行政机关又在会议纪要中明确了该承诺事项,在违建完全拆除后兑现自拆款178.611万元,并由多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但因该拆工费迟迟未予兑现,在公司不断反映相关情况下,相关部门出具了一份自拆拆工费未支付的处理意见书,虽对前款事实予以认定,但最终以没有支付违法建筑自拆费的法律依据和先例为由拒绝支付。该公司不满处理结果,上级部门复核后又以不符合《信访条例》规定为由将处理意见书撤销,明确告知该争议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故而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一、该会议纪要可认定为行政协议,合法有效

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与相对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在本案中,该公司与行政机关代表磋商议定后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会议纪要中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协议即已达成。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行政协议的格式并没有固定要求,本案中采用会议纪要的形式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参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因此双方签订的会议纪要中没有加盖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公章并不影响该行政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二、协议约定的“拆工费”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规建设并不只有强制拆除这唯一一条路径,如果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可以限期改正。在本案中,行政机关并未适用违法建设的拆除程序,也没有将相关建筑认定为应当强制拆除的建筑而通知公司自行拆除。而采用的是更加简便高效的协商拆除形式进行处理,相关费用也是以拆工费的形式约定,而非补偿费。目前尚未有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此种做法予以明令禁止,因此会议纪要中所约定的拆工费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行政机关先通过协商方式让行政相对人将违规建设拆除,而后又以此种做法违法为由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的做法显然有违协议约定及诚信原则。

法院判决:

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某公司拆工费178.6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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