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说法
一、该会议纪要可认定为行政协议,合法有效
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与相对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在本案中,该公司与行政机关代表磋商议定后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会议纪要中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协议即已达成。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行政协议的格式并没有固定要求,本案中采用会议纪要的形式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参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因此双方签订的会议纪要中没有加盖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公章并不影响该行政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二、协议约定的“拆工费”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规建设并不只有强制拆除这唯一一条路径,如果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可以限期改正。在本案中,行政机关并未适用违法建设的拆除程序,也没有将相关建筑认定为应当强制拆除的建筑而通知公司自行拆除。而采用的是更加简便高效的协商拆除形式进行处理,相关费用也是以拆工费的形式约定,而非补偿费。目前尚未有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此种做法予以明令禁止,因此会议纪要中所约定的拆工费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行政机关先通过协商方式让行政相对人将违规建设拆除,而后又以此种做法违法为由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的做法显然有违协议约定及诚信原则。
法院判决:
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某公司拆工费178.6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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