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必须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复核、鉴定权利!

发表日期:2023-03-0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周先生是湖北省某市某县人,在该县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县政府作出《某县政府关于对XX区域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该县部分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而周先生的房屋正好就在征收范围内。随后征收方就委托评估机构对周先生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在评估报告作出后,周先生认为评估的数额与房屋实际价值严重不符,于是向评估机构申请了复核,在评估机构作出回复后,周先生又向专家委员会申请了鉴定,而在专家委员会鉴定期间,县政府向周先生下发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按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给予周先生补偿,周先生认为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合法,于是联系联系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晏清律师说法:

其实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被征收人最关心的就是自己能获得多少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所以我们的房屋能有多少补偿款实际就是评估报告决定的,这也是晏清律师在往期文章中多次强调评估重要性的原因。但很多被拆迁人错误的认为评估和补偿关系不大,草率选定评估机构、随意在评估文件上签字,这其实都给自己后期维权埋下祸根。所以希望大家通过这个案例能更加准确认识评估的重要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详细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复核、鉴定程序,这是保证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必须履行的程序,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并指出评估报告问题。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起10日内完成复核。如果评估结果改变,那么需要重新作出评估报告。如果评估结果不变,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果对补偿仍有异议,可以进行复议、诉讼。

在本案中,周先生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有异议,房屋征收单位就应当在周先生完成复核、专家鉴定等程序后才能作出补偿决定,其在专家委员会鉴定期间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判决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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