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内财产损失未被记录该怎么索赔

发表日期:2023-01-19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安徽省沙某等四人的房屋被有关机关强制拆除,因房屋内的生活物品等都未搬离,故向法院起诉,判令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赔偿房屋内物品损失共计10万元,主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5万元;实木雕花床5万元。但是法院以其无证据证明其赔偿损失为由,判决驳回沙某等四人的诉讼请求。沙某等四人提起上诉,最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赔偿上诉人沙明保等四人房屋内物品损失8万元 。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拆房屋内财产损失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政府拆除房屋时并没有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登记保全,没有制作房屋内物品清单让被拆迁人签字。由此导致被拆迁人在举证时无法对房屋内的损失财产情况进行明确的证明,所以应该由政府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被拆迁人主张的物品均为生活所用物品,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物品不存在,所以应该对被拆迁人主张的物品损失予以认定。

维权技巧

在此,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提醒您。面对政府的强拆行为,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政府以我们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自身物品的损失为抗辩理由,也要明白实质是因政府的原因导致我们没有时间对自己的物品损失进行取证,进而坚持自己的主张,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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