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先生与周女士两人因房屋征收拆迁,分别在2009年与新抚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肖先生所签协议中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5.09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应安置二人房屋建筑面积40.73平方米,又依据最低安置面积标准45平方米,故上靠户型增加面积4.27平方米。周女士所签协议的房屋建筑面积14.25平方米,应安置建筑面积28.53平方米,就近上靠户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上靠户型增加面积16.47平方米。二人上靠所增加面积应当支付差价款。
而后,肖先生与周女士依照补偿方案的规定,选择将住宅改作经营用并选择产权调换,按照补偿标准故肖先生与周女士二人应获安置房屋面积59.25平方米。上靠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交款,即16.47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19764元。2020年8月24日,肖先生与周女士两人与被告签订《合户补充协议》,约定二人将两个补偿协议合并,主动申请合户安置到105平方米户型,按照扩大面积5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后新抚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所提供安置房屋实际面积为101.93平方米,二人缴纳扩大面积款22104元。肖先生与周女士两人认为缴纳差价款不合理,故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依照《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原住宅房屋面积达不到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由拆迁人给予最低面积补偿”本案中,二人的两处房屋面积分别为25.09平方米和14.25平方米,都不足45平方米。根据该条款,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由拆迁人给予最低面积补偿。扩大面积的部分为被告给予二人的最低面积补偿,不应收取扩大面积款。
新抚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二人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虽约定了扩大面积款计算方式及数额,但因违反《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强制性规定,应当视为无效。故新抚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收取肖先生与周女士两人的扩大面积款22104元于法无据,应予返还。
另外,两处房屋合计应安置104.25平方米房屋,而安置房屋实际面积为101.93平方米,相差的2.32平方米应予补偿。故按照《合户补充协议》的约定,相差部分应按5000元每平方米对肖先生与周女士两人予以补偿较为适宜。

法院判决:
一、被告抚顺市新抚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二原告缴纳的房屋扩大面积款22104;
二、被告抚顺市新抚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二原告房屋价款1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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