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报判例:土地租赁费不能代替征地安置款!

发表日期:2022-02-27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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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签署了土地补偿协议,但是农民朋友却完全不知情,只收到村委会微薄的土地租赁费,并被告知从村委会那里已经领取了土地补偿款,上述情况对于失去承包地经营的农民朋友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那么,怎样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晏清律师带您了解:

基本案情:

原告郝先生等15人均系某县乡王庄村村民,1991原告等人与王庄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果园地,承包期限至1999年。承包期满后,合同变为一年一签,直至2003年。

200310月,郝先生等人承包的果园地被汽车销售公司占用。200411月,县政府向省政府和市政府报送了《关于汽车销售公司建设用地的请示》,申请征用王庄村土地6.7293公顷。郝先生等人承包的果园地在该请示拟征用的范围内。200512月,县政府与王庄村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约定县政府使用王庄村土地100亩,补偿费分年度支付,每年支付50000元。20068月,省政府批复同意征用上述土地,并由县政府负责土地的耕地补充、批后实施及公告等工作。2004年开始,县政府每年通过王庄村支付郝先生等人租地费每亩500,直至2008年。2009年,因提起本案诉讼,王庄村未将租地费给付各承包户。

20076月,县国土资源局将征用土地出让给汽车销售公司,用于某行业加工改扩建项目。同年8月,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块土地初始登记的审核情况进行公告。郝先生等人称,直至此时方得知所承包土地已被征用并出让给公司,而县政府自始没有告知其征用土地的事实,更没有依法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安置、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而是一直以租地费的形式给予其补偿。故提起诉讼,要求县政府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并依法一次性支付征地安置款。

法院判决:

该案经二审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未依法进行征地安置、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安置、安置手续。本案中,县政府组织实施了征地工作及出让工作,但没有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和办理补偿、安置手续。县政府支付给郝先生等人的土地租赁费,不能等同于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郝先生等15人作为被征地农村村民有权要求县政府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安置、安置方案公告职责,并依法支付征地安置、安置费。

判决生效后,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执行工作领导组,积极履行判决,经协商和被征地农民达成补偿协议,征地安置款3929310元已全部补偿到位,郝先生15人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案是典型的“以租代征”行为,行政权力禁止滥用,一切征收行为均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征收程序。否则不仅冲击了国家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同时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遇到上述情况的农民朋友,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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