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例:时间不等人,拆迁纠纷启动程序要尽早

发表日期:2022-02-26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拆迁遇纠纷,被拆迁人难以自行认清实际状况,想要寻求救济却不知从何处下手的情况是十分常见的。被拆迁人自力更生查明了实际情况,并且向信访局寻求救济,但并非取得理想的结果,继而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流逝的时间不等人,诉讼时效已过,此前的种种努力竟全部白费。

【基本案情】

2019年,吴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拆迁,但对于拆迁安置补偿价格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认可,未能签署补偿协议。2019816日,吴先生的房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被拆除。为了搞清是谁拆的房屋,吴先生通过打听、询问的方式得知某行政机关实施的拆除行为,继而向当地信访局寻求帮助。在信访局的帮助下,虽然通过协商取得了拆迁款,但室内物品的损失及医疗费损失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此时,吴先生想到通过法律程序追讨损失,故于202010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室内财产损失4.5万元及医药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于2019816日被拆除,吴先生20201014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状,明显超出一年的起诉期限。在此期间,吴先生虽然通过信访方式寻求解决问题,但信访行为不是扣除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应当依照超出起诉期限的情况进行处理。对其起诉依法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而裁定:驳回吴先生的起诉。

吴先生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拆除行为作出于2019816日,房屋拆除当日无行政机关告知吴先生享有的诉权,但吴先生在房屋拆除当日即知晓该行为,先生202010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吴先生的起诉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说法】

无论是在拆迁纠纷中,亦或是其他纠纷中,时间都是十分宝贵的。诉讼时效在法律程序中,关乎该程序能否“存活”这一关键问题。一旦超出诉讼时效,便意味着当事人自己放弃了寻求救济的权利,该诉讼程序还未开始便已终结了。故而当事人应当采用高效且有利的全方位的维权方式。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拆迁专题
征地拆迁维权法律咨询热线

栏目排行

  • 农村拆迁
  • 企业拆迁
  • 城市拆迁
  • 商铺拆迁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