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拆迁案件中,信息公开常常是第一步,因为案件在刚起步时,拆迁人掌握的证据不多,所以需要通过信息公开获取立项文件、安置补偿方案等材料。信息公开本是法定义务,但拆迁方却通过各种方式刁难拆迁人,或是说申请公开的信息指向不明确,或是说申请人不是适格主体,千方百计逃避法定义务。拆迁方的这种行为真的能让他们高枕无忧吗?下面晏清律师就通过一个胜诉的案例来带大家看一下拆迁方逃避信息公开义务的后果。
复议信息
审理机关:咸宁市政府
申请人:翟先生、汤先生、王先生、魏女士,委托代理律师:张佩琳,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芷若,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翟先生等四人在开封市拥有合法的房屋,后房屋涉及拆迁,为了了解征收拆迁的相关情况,翟先生等四人在我们的帮助下向县政府发送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安置补偿方案,但是过了一个月也没见到政府的回复,于是在我们的帮助下提起了行政复议。
律师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其实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是其阻挠被拆迁人维权的惯用手段,能拖就拖,能不公开就不公开,完全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阻止被拆迁人拿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他们也是断定大多数被拆迁人不会为此请律师走诉讼道路,所以才敢不履行法定义务。遇到这种情况,各位被拆迁人一定要联系专业的律师,拿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不要担心上法庭,要坚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复议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如果正在看这篇文章的您也遇到了困难,请不要迷茫,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确保案件获得诉讼的优势。保护每位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北京市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直以来的信念。希望各位当事人均能在律师帮助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应得的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