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违法建筑,说的就是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这其中就包括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可以并处罚款;
(4)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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