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征地拆迁问题的基本思路

发表日期:2022-11-1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征地拆迁问题涉及的项目类型多、时间、事项多。当事人往往面对事件会感觉无从下手,本次北京晏清律师就简单地为您梳理一下面对征地拆迁问题时基本思路和其中涉及的常见问题。但是,鉴于问题众多,本文篇幅有限,难以兼顾。如有具体问题,可以电话详情咨询。

征地拆迁问题首先可以采取申请信息公开,根据公开的内容找违法的地方。其次,可以针对信息公开的违法内容提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可以从以下角度找寻征地拆迁项目的违法点。其一是主体角度,注意征收涉及基本农田,应由国务院批准。其二是文件角度。(1)征地批准文件超过两年未作出具体的征地或用地行为,则自动失效。此时,可以主张文件失效,项目不合法。(2)“以租代征”行为,一般没有合法的征收审批文件。非法租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3)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作出超过两年,没有具体的征收行为,自动失效。(4)《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均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必须符合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和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此时可以核对信息公开的项目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拆迁的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对依法进行审查。不仅需要形式上审查五要件,还需要对内容进行合法性实质审查。比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达到了拆迁安置补偿总金额的80%。(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申请拆迁的材料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将行政许可事项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该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告知事项,未听取意见。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其三是程序角度。比如“村改居”行为,利用转变居民户口形式转变土地性质。户口性质的变化并不导致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变化。又比如,政府的“化整为零”行为,一个建设项目分为多个项目进行审批批复,为降低土地审批级别。需要特别注意政府不能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对集体土地房屋进行征收拆迁

此外,涉及到强制拆除问题,要明确县政府是无权直接拆除房屋的,是必须通过法院才可以进行司法强制拆除的。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也不能通过自我授权,与《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条例》相悖。还可以根据自己项目的性质进行辨别。公益项目是先审批再出补偿方案,商业项目是先出补偿方案后审批。如果自己的项目性质与对应的法律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可以及时找出违法点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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