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晏清律师说法
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五米,下同)外缘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三)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是否落实可行,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依据上述规定,公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市或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建设用地审查时,应当对征地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对公路建设需要考虑公路两侧划定建筑控制区的因素。
本案中,叶先生的问题焦点就在于梅县区政府未对征收方案中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域进行审查,进而导致叶先生距离快速干线3米应得到补偿的情况下未得到补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二、撤销梅州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确认梅县区政府对叶先生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未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四、梅县区政府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对叶先生的安置补偿请求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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