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强拆,如何找到强拆主体?

发表日期:2021-06-28 | 来源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强拆维权最关键一步:如何确认强拆主体?

  自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行政强拆被全面禁止,从此在法律层面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了更有力的保障,行政部门相应的行政行行为也得到了相应的约束。然而自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以来,数年间正征收拆迁中强拆事件仍层出不穷,确认强拆主体仍是拆迁维权中的重中之重。

  位于陕西某县城的孙先生在该县城中村内拥有一栋三层楼房,该房屋为2001年孙先生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建造时同时取得了村委会的书面批准。2017年初因该县城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孙先生的房屋,因就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孙先生也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事项僵持四个月后,有关部门在没有发布公告和书面文书通知的前提下为推进工程项目进度强行将孙先生的房屋拆除。

  由于孙先生在和征收部门僵持期间与晏清律师事务所王炳峰律师取得联系,在有关部门实施强拆时孙先生按照王律师教授的方式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按照王律师的指导对强拆房屋的行为进行拍照、录像和交涉。然而李先生拨打110电话后,公安机关却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

  由于强拆主体无法确认,无法展开任何拆迁维权程序。遂即孙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市公安局确认县公安局的不作为违法,并要求其查处相关违法强拆行为。然而市公安局在接到孙先生的复议申请后,法定期限内没有对孙先生的复议申请作出任何答复。面对此种情况,律师指导孙先生依法向省公安厅反应县公安局的查处不作为和市公安局的复议不作为。

  终于省公安厅收到孙先生的申请后不久,县公安局向孙先生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决定明确指出2017年5月21日,强拆孙先生房屋的行为属镇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受案管辖范围,故对孙先生的报警不予受理。

  本案中孙先生在律师的指导通过公安机关一步步的确认了强拆主体,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一级行政机关,其负有保障公民合法财产的法定义务,对孙先生的报警,公安机关也负有及时查处的法定义务。

  而对于孙先生要求公安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并查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本应及时制止有关单位的强拆行为并对该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而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孙先生依法向上级单位申请复议也是我国《行政复议法》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

  虽然本案中最终公安机关对孙先生的报警没有受理,但是通过公安机关所作的答复依法确认了强拆孙先生房屋主体,为接下来展开维权措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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