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超过两年就可以不予追究吗?

发表日期:2022-03-14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违建超过两年就可以不予追究吗?


拆迁是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可谓怪招频出,以各种方式各种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拆迁,下发违建认定就是常用手段,有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几十年没人查,一到了拆迁的时候,马上被认定为违建。于是就有细心的被拆迁人发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于是就来问晏清律师,是不是自己的房子建成两年之后没被认定为违建,就不会被处罚了呢?今天晏清律师就带大家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

王先生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擅自建造房屋两间。2017年底,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王先生的违法行为后,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建房已超过两年,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决定。

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本案王先生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造房屋,其行为显然违反了该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规定,但房屋建成已有三年,是不是就不能处罚了呢?

违建超过两年就可以不予追究吗?


其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还有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违建的存续是一个持续的状态,违建建成后对于社会秩序的危害是存续的,只有违建被拆除,该危害才会消失,所以并不是房子建成两年之后没被认定为违建,就不会被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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