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市强征土地案:政府违法征地,法院依法撤销!

发表日期:2021-05-21 | 来源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要点速读

  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为明确房屋征收拆迁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其内容主要约定了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拆迁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该协议遂即生效,但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当事人双方均为实际履行该协议。而数年之后征收人要求依据该补偿安置协议进行拆迁,并强行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所占用土地。此时被征收人不免会有数年前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期间一直未履行数年之后之后是否还有效?下边将通过晏清律师事务所最近的一个胜诉案例为大家解答此问题。

  案情介绍

  沈先生一家系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先锋村村民,并在该村拥有一套居住用房屋。2013年6月,因海宁市环城河道工程建设需要决定征收沈先生的房屋,经过对房屋进行评估作价后,先锋村村委会与沈先生在海宁市人民政府马桥街道办事处的监证下签订了《房屋拆迁评估补偿协议书》,但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该协议。

  直至2016年8月,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源部关于扩大杭嘉湖南排工程(嘉兴地区)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同意征收包含沈先生在内的集体土地。但此后相关部门即未对沈先生的房屋进行重新评估,也未对沈先生房屋作出具体的补偿安置决定。同年11月,海宁市人民政府和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安置安置方案公告。2017年3月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向沈先生送达了《交出土地通知书》,并于2017年4月向沈先生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沈先生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交出涉案土地。

  遂即沈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我所王炳峰律师取得联系,并委托王炳峰律师帮助其依法维权。为了确认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属违法,陈先生在我所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搜集与案件相关证据,为下一步的维权做准备。

  办案过程

  2017年9月19日,沈先生在王炳峰律师的指导下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向法庭提交被告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等相关证据。

  被告海宁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其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且认为国土资源部所作出的批复,随后进行的征收行为实质是对2013年沈先生所签订征地安置协议内容的追认。并提交了与案件有关的二十五项证据。

  我所王炳峰律师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结合案件事实精彩的完成了举证质证等庭审过程,使法律事实愈加明晰,为案件的处理结果起了重要作用。

  胜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原告沈先生作出的海土资限决字(2017)第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律师点评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所作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对法律赋予原告沈先生法律权益的合法维护,也是对行政机关任性妄为的否定,阻止了行政机关违法征地的行为,弘扬了法律之应有正义。在我们的生活中可能有各种各样的类似的行为发生,当事人应当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及时的通过复议和诉讼来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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