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好补偿三套安置房,凭什么现在只答应给两套?
马先生在村一直从事养殖场的经营工作,一家人也居住在本村,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2014年,马先生为了配合当地征收部门社区改造建设项目的需要,原有房屋及养殖场需要拆除,马先生遂与征收办公室和该村村委会分别达成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和养殖场及相关农用地附属设施的补偿协议,宅基地上房屋补偿两套,养殖场等补偿一套,总共约定除货币补偿外另补偿马先生三套安置房,安置地点为回迁安置。该安置房项目于2016年已经建成,但至今征收部门却只向马先生交付了其中一套安置房,协议中约定的另外两套安置房屋尽管马先生期间多次向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催促办理交付手续,但至今仍未向马先生交付。
而当地征收部门拒绝交付的缘由是因为征收部门现在已不承认该村村委会与马先生签订关于养殖场等损失补偿协议的效力,主张马先生退回该协议约定的货币补偿后,才按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的约定给马先生交付另外一套安置房。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进行分析,该村村委会与马先生签订关于养殖场等损失补偿协议与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是两份互不影响,互不冲突的独立协议,一份是对养殖场等损失的补偿,一份是对马先生住房的补偿,原本就互不相干。并且,该村村委会在该城中村社区改造建设项目中也是配合征收部门的拆迁工作,关于养殖场的补偿协议中也已经写明,该协议是经村委会与征收办公室研究决定的,是关于马先生养殖场的补偿所达成协议现在房屋征收部门以合同效力为由拒绝履行交付义务,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征收部门不能在无合法事由的情况下单方主张解除原有协议。
马先生和征收部门双方签订的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保护,征收部门至今不履行合同已经构成法律上的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马先生作为拆迁安置安置协议的利益相对人,向征收部门主张交付安置房屋是有理有据的,征收部门不能因为之后安置补偿政策的变化来要求马先生来承担自身的损失,原有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不是征收部门单方就能决定的。
本案中,如按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的说法,马先生的养殖场及其附属设施就不应当得到任何的补偿吗?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依据法律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针对征收部门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马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那时不但要交付房屋,征收部门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