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遍冲突】
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这就导致身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的人,若购买土地上房屋,则会与“房地一体原则”发生冲突。

【晏清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卖或者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结合“房地一体原则”,将农村房屋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相关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协议。
根据2021年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由上可知,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这种情况下就可看作是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因此,依法买卖农村自建房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就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因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比较特殊,只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自建房买卖就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这里是晏清律师事务所,期待有机会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