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先生是江西省某市某县某村人,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2016年,王先生的宅基地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内,但是就补偿数额一直未与拆迁方达成一致。2017年,村委会张贴出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开始了拆迁程序,王先生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给出的安置补偿条件很不合理,于是就找到村委会理论,村委会却说:“这是上级部门给出的方案,所有人都一个样!”王先生不服,但是又苦于没有办法,于是就咨询了律师,律师在详细了解情况之后,敏锐的判断出案涉安置补偿方案存在问题,于是针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起了诉讼。

晏清律师说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安置补偿方案的作出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 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意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对于获批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的45日内,要拟定安置补偿方案予以公告,同时法律还赋予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异议的权利,只有解决完农民对于安置补偿方案的异议,并且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才可以将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实施。
在本案中,2017年5月被告就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而在2017年11月才发布《安置补偿方案》,明显超过了45天的限制,该安置补偿方案作出的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
由于本案中涉及的违法情形比较轻微,并不直接产生实际影响,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安置补偿方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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