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案例:店铺租赁期结束时赶上拆迁,拆迁补偿有租户的部分吗?

发表日期:2023-02-15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房东张先生在2017年同租户李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将兰考县城区的一套门面房租赁给李先生经营电脑,租赁期至2018年7月27日为止。2018年5月,该房屋所在地开始张贴公告面临棚户区改造即将实施征收拆迁。在2018年7月27日租赁协议到期后,租户李先生与房东张先生在2018年7月28日签订了一份腾房交房达成书,租户李先生将租赁的房屋腾空并交还给房东张先生。2018年7月28日,房东张先生与拆迁指挥部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了装潢补偿、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等费用共计118万余元。

租户李先生认为,在自己经营期间所租赁的房屋需拆迁,所以依照拆迁补偿的规定,房东张先生的装修、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补偿应在李先生名下,故诉至法院。

晏清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房东张先生同租户李先生签订有房屋租赁协议,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但在租赁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如遇拆迁时补偿款的归属相关事宜。虽然2018年5月拆迁指挥部发出了征收补偿方案,但该补偿方案的发布并没有影响租户李先生使用该租赁房屋至租赁期满。在租赁期届满后租户李先生也依照合同约定将租赁房屋交还给房东张先生,租赁合同履行完毕。而房东张先生与拆迁指挥部所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时间也是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的对象为房东张先生。租户李先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拆迁房发布的拆迁公告和安置方案的出台等拆迁工作给其造成的损失多少及存在的因果关系,并且其与房东张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也已按照合同履行完毕,因此租户李先生要求分割拆迁补偿利益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兰考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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