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征地手续作出的安置补偿方案批复违法!

发表日期:2023-02-14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林先生是河南省某县人。为了配合湿地公园的建设工作,该县政府在2016年8月作出了《某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关于某县XX建设工程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欲将林先生等六十几户村民的宅基地征收,林先生经过信息公开程序得知,该项目并不存在征地批文等征地手续,于是针对该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提起了诉讼。

在诉讼中县政府辩称项目并非是政府对宅基地进行征收,而是村民代表研究自主进行的社区改造,且安置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数额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计算,其补偿数额已经保障了原告的利益,所以批复并不违法。

晏清律师说法: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面积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面积超过七十公顷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土地征收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任何单位和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前提是土地性质必须是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自住房屋或者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的情况可以例外。本案中,县政府就湿地公园的配套建设工作虽然是为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但并不属于《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例外情形,如果想要使用林先生的宅基地,必须先完成土地征收,实现土地性质的转变。而本案中县政府并没有提交相关的征地审批手续,虽然村民同意进行社区改造,但这并不是征收可以不经过法定程序的理由,被告明显是想以村民自治作为借口,掩盖自己没有办理征地手续的事实。

此外虽然该安置补偿方案批复中给予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高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但这也不能说明县政府没有办理征地手续是合法的,被告作出的关于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由于被告在林先生提起诉讼后自行撤销了《某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关于某县XX建设工程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该批复不具有可撤销性,法院判决确认该批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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