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款可以作为失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吗?

发表日期:2022-04-12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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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对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对此更应该狠狠谴责。那么,拆迁款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后,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吗?晏清律师带您了解:

2011-2013年,翁先生在多地承包建筑工程,后因工程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及工程款,被诉至法院。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翁先生分期归还郑先生4人工资及工程款合计22.64万元。后由于翁先生未依约履行调解协议,郑先生等人自2013年起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向翁先生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翁先生并不配合网络检索搜查等亦未发现翁先生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翁先生行踪不定,无固定生活地点,执行法官寻人寻物均没有进展。随即只能翁先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110月,申请人郑某向法院执行局提供了一条执行线索翁某所在村涉及拆迁,可能有拆迁安置款执行局翁先生所在村整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协助通知书,查询翁先生的拆迁情况202111月,拆迁办向法院反馈了翁先生享有相应的拆迁安置款,执行随即冻结了该款项,将全部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因此,房屋拆迁安置款如果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超出生活必需的,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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