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中儿子和女儿有区别吗?

发表日期:2022-03-22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房屋拆迁安置中儿子和女儿有区别吗?


由于我国自封建社会长期形成的小农经济社会,使得农业社会重男轻女的陋习思想较重。新中国成立后,男女平等的思想深入人心,在具体涉及房屋拆迁时,自然也应该摒弃相关陋习。

晏清律师提示您:根据《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在实践中,不乏有些地方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机关为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部分地区及制定人员思想落后、学历较低、素质较差,竟然制定出以性别区分的补偿方案。如果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政策区分儿子和女儿,则无疑违反了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遇到上述情况的,可联系专业的拆迁律师,启动复议诉讼,撤销该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房屋拆迁安置中儿子和女儿有区别吗?


从前述我们分析,房屋拆迁安置中儿子和女儿不应有区别。但如果成年子女已成家立业分户的,则应当另行分析。农村的房屋拆迁安置对象实际上针对一个村庄的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以户为单位进行拆迁安置的,一家人的儿子已经在本村里分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则一般情况下,该户的儿子可以多得一份补偿。如果该户人家里的女儿已成年并已外嫁到外村或者城市的,户口也已迁出,则该女儿已经不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情况下不再具有申请补偿安置的资格。此种分配方式不属于“重男轻女”,而是因为外嫁女具有了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补偿安置的资格。所以,从财产分配方式上讲,这种分配方法是公平的。

法律保护男女拥有同样的权利,如果女性不想结婚或者男方入赘的,可以独立分户,申请宅基地建房安置,在涉及拆迁时,更应该享受与已分户的儿子同样的待遇及补偿。

当然,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如果您遇到补偿方案特别不合理的情况,还请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为您解惑,维护合法权益。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拆迁专题
征地拆迁维权法律咨询热线

栏目排行

  • 农村拆迁
  • 企业拆迁
  • 城市拆迁
  • 商铺拆迁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