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信息公开回复内容与申请不符,撤销

发表日期:2022-03-23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在拆迁案件中,信息公开常常是第一步,因为案件在刚起步时,拆迁人掌握的证据不多,所以需要通过信息公开获取立项文件、安置补偿方案等材料。信息公开本是法定义务,但拆迁方却通过各种方式刁难拆迁人,千方百计逃避法定义务。近期晏清律所的委托人田先生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最终通过晏清律师的法律程序运作,帮助田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

胜诉公告:信息公开回复内容与申请不符,撤销


复议信息

审理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田先生

委托代理律师:张佩琳,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芷若,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安市自然资源局

基本案情

田先生在泰安市租用大棚种植花卉,近期听说有关部门要开展征收项目,田先生就想通过信息公开了解征收项目的征地范围是否覆盖自己的大棚,于是向泰安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了该项目的征地批文,而收到的回复却是:“你大棚所在地块土地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土地未被征收,故你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田先生对此答复不服,于是提起了复议。

律师说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有关部门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申请人的,应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本案中,田先生明确描述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征收项目的征地批文,自规局应当以此为线索进行查找、检索并予以告知,而自规局告知田先生的却是:租用的土地不存在上述信息,明显和田先生申请的项目用地信息不符。

胜诉公告:信息公开回复内容与申请不符,撤销


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如果正在看这篇文章的您也遇到了困难,请不要迷茫,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确保案件获得诉讼的优势。保护每位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北京市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直以来的信念。希望各位当事人均能在律师帮助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应得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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