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一些街道办事处无法定职权却在拆迁过程中充当了急先锋。对这些违法行为,法院应当依法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徐州市某区王某等人因拆迁补偿纠纷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我所指派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之后,两位承办律师认真审阅了案件材料,通过调查取证,指导委托人收集了案件的关键证据,经团队集体研究,制订了总体办案方案。2019年1月,辖区街道办事处在未通知王某等人,且未对房屋经济价值进行评估、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王某等人房屋拆除,给王某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晏清说法:
街道办事处本无法定职权,其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王某等人在承办律师指导下依法诉至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并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一)被告无拆除原告房屋的职权,其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二)被告违反了先安置,后拆迁的基本原则,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三)被告违法拆迁,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四)关于赔偿损失金额的举证责任问题,以及如何确定原告的损失金额。
关于赔偿金额举证责任的问题,由于被告在未清点物品,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未充分保证原告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现在房屋已经毁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应该就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依法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判决对室内损坏的物品依法予以赔偿。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