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日华某与钱某筹备在市区周边的吴家村社区开办一家服装加工厂,也同时想用于仓储筹备。但是这件事情是华某与钱某私下与吴家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协商的,并未经过批准,私自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将20余亩土地出租给了华某与钱某用于建设服装加工厂的生产经营,并且于同年12月份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刚开始建设没有几个月,于2018年5月经过当地国土资源市区分局认定为实际用地为一般农田21.3亩。后该服装加工厂逐步扩大占地面积,于2018年年底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吴家村的39亩土地租赁给该公司作为生产用地。
2019年年初市国土资源分局认定其占用耕地为60余亩,导致40余亩耕地被大肆破坏,土地地面已经被硬化。华某及钱某、吴家村村主任吴某也被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是该服装加工公司非法占地导致耕地被破坏所构成犯罪,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非法出租土地的主要责任人员移送区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土地管理法》第43款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要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淮使用农民集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可见,如果实践当中如果我们需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就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依法申请国有土地,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后,以取得对应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另外建设项目也同样要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如果有意逃避审批,导致大范围的耕地被破坏,这样既不利于耕地的保护,也不利于企业稳定的生产,无端增加企业经营风险,得不偿失。我们在发现有关单位的违法侵占行为后,可以向国土部门申请查处,国土也会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这里的有关机关是对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中时应符合职能管辖的规定。
因此,本案中当中华某及钱某未经批准,占用吴家村社区的耕地开办服装加工厂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本案例中村村委会主任李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批地行为,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情节严重的量用标准。故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1条和第78条之规定,将本案的主要负责人华某及钱某、李某移送当地公安局处理,并责令其退还土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处罚。类似本案的情况实践中时有发生,广大村民朋友可积极举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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