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起诉征收行为违法?千万别这样写起诉状!

发表日期:2021-09-2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征地拆迁每天都在上演,每个人遇到征收拆迁时的应对方式也有所不同,可能有的被征收人经过咨询,果断聘请了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全权委托律师处理,最终收获满意的补偿,而有的被征收人由于经济困难或者对律师的不信任,选择自学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本来是非常励志的行为,但最怕有的被拆迁人自学法律不去系统的通过专业书籍学习,而是在网上看一些只言片语就觉得自己已经掌握了相关知识,开始提起法律程序,殊不知这样是在自毁前程。就像我们下面要讲到的这个案例一样:

  河南某地的农民吕先生2017年遇到征收拆迁,征收方与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协议,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补偿款转至村委会账户,村委会负责发放补偿款,老吕觉得补偿不合理,拒绝领取补偿款,同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XX县人民政府征收行为违法。结果是起诉和上诉都被驳回。

  一、二审法院认为,征收土地行为由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构成,包括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进行征地安置登记、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等行政行为。吕某起诉要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其对国土资源部393号征地批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2017〕第07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地告知书、征地安置协议等包含一系列可以拆分的土地征收行为提出异议,吕某诉讼请求中未明确确认征地行为中具体哪个行为违法。因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只能对一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吕某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对吕某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吕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吕某对XX人民政府的起诉。

  老吕不服,认为征收行为包含多个行政行为,被征收人既可以分别起诉某一个行政行为违法,也可以起诉整个征收行为违法,自己所提诉讼请求内容明确、对象明确、意思表示明确,一、二审法院认为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属于认定错误。老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再次向老吕阐明一案一诉原则,一般来说,土地征收行为是由作出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责令交出土地、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等一系列相对独立的行政行为组成,实施上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同。吕某对征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首先应当明确其所诉行政行为具体指向的是哪一个,笼统以征地行为为对象起诉,属于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没有具体诉讼请求的情形。

  吕先生耗费了近两年的精力,得到的却是这样的结果,可以说离逾期的目的差十万八千里,这样的结果给了我们什么样的启示?可能大部分人的回答是官官相护、世态炎凉之类的话,至于本案的要点,却视而不见,更多的原因可能是根本看不懂。

  所以郑重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如果没有信心在遇到征收的短时间内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最好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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