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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可以强制性拆迁吗?
旧城改造是可以强制性拆迁的,一般实施强拆的手续都是在被拆迁人不执行拆迁程序的而且在法律规定期间也没有申请复议的情况,那么就会实施强制拆迁的程序。
旧城改造有强制措施吗
现实生活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有权对旧城改造过程中的房屋进行征收,但有些被征收人出于私人原因不肯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出去,致使政府无法继续开展相关工作,那么,旧城改造有强制措施吗?晏清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旧城改造有强制措施吗 旧城改造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不搬离的,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
旧城改建项目竣工后,被征收人还能迁回之前的住处吗?
【案例背景】孟某自小生活在北京某四合院内,由于父母工作忙碌,疏于照顾,孟某从小便受街坊四邻的照顾,可以算是吃邻居们的“百家饭”长大的,与邻居们的关系非常好。孟某的父母去世后将房子留给了孟某,孟某很珍视这份遗产,也十分看重邻里感情,即使结婚后也没有要搬出去的想法。直到2016年,政府决定对旧城区进行改造,要征收这附近的老院落,孟某才无奈的搬了出来,但不久后听说大家仍打算等这片地方建好以后再回迁到老院
以“村民自治、社区改造”为名,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应当被依法撤销
2015年8月20日,被告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内设机构某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作出《某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关于某街段建设工程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将包括原告赵某在内的59户房屋进行征收。原告在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后,王律师告知以“旧城改造,村民自治”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均违反土地管理法,该《批复》的作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在未取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征
警惕以“旧村改造”为名的土地征收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土地或属于国家所有,或属于集体所有,并不存在自然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且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管理规划十分严格,不能随便变更土地用途,土地管理法中就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取得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复。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类型为:(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耕地面积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除此之外的土地征收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这
房屋改造大概补偿多少钱一平?
一般来说,房屋征收所得到的补偿,是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房屋所在地等多种情况综合考量而确定的,没有具体统一的标准。我国地区间的差异决定了补偿的数额无法统一确定。行动建议:我国土地、房屋征收的原则、以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为原则。因此在碰到征地拆迁的情况,注意关注当地的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徐州棚户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徐州市的棚户区改造政策非常引人注目。政策优惠,资金扶持力度大,项目多等等,徐州的棚户区改造也为徐州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可以说,徐州的棚户区改造设计了好的蓝图,那么徐州棚户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如何呢?
【拆迁案例研读】多机关参与强拆,组织者为适格被告
案情介绍安徽营某市农民刘其某在当地拥有住房和商业用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2015年2月,刘美某所在村委会通知村民,某区人民政府要在该区域实施拆迁。后,在相关部门尚未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未对刘某某房屋补偿价格进行评估,也未曾依法作出房屋补偿决定或与刘某某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2015年9月19日,区政府组织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某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拆迁案例研读】征收补偿决定未对被拆迁人进行全面补偿应撤销
2014年10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人民政府)因旧城区改造项目,对刘某房屋实施征收,因未能与刘某达成补偿协议,遂对刘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内容中涵盖了货币补偿金额及产权调换方式,同时,限令刘某自接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征收现场办公室选择补偿方式,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刘某对该补偿决定不服,认为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未对其房屋进行完全的评估,
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应撤销
案情概览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因旧城区改建项目需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原告魏某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在签约期限内,原告魏某某与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过多次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8月1日,某市人民政府对魏某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魏某认为,从未收到过补偿决定书中所载明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请求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认定如下事实:某
以签字盖章为由将补偿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怎么办?
张先生在市内城中村拥有农村宅基地房屋一处,2019年下半年,拆迁人以旧城改造为由,声称已经取得合法手续,对张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地拆迁。2020年初,张先生与拆迁人协商一致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以需要将张先生签好字的合同带回盖章为由,承诺会在签字盖章将完整的协议交给张先生。半个月后,协议交回张先生手上时,他错愕地发现,这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条款跟自己当初签订的有所出入,补偿标准条
拆迁和腾退不要分不清楚
孙先生是河南省某市人,在该市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因为涉及该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孙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后拆迁方选定了评估机构,对孙先生的房屋进行了评估,由于一直未与孙先生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拆迁方根据评估报告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决定给予孙先生65万元的货币补偿,限孙先生15日内搬离房屋。孙先生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数额不合理的同时侵害了自己的补偿选择权,于是聘请律师提起了诉讼。晏清
以“村民自治、社区改造”为名,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应当被依法撤销
2015年8月20日,被告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内设机构某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作出《某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关于某街段建设工程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将包括原告赵某在内的59户房屋进行征收。原告在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后,王律师告知以“旧城改造,村民自治”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均违反土地管理法,该《批复》的作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在未取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征
房屋征收补偿官司打了多年,补偿款是否应该上浮呢?
【基本案情】委托人李先生合法居住的房屋位于河南省某市某村,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为补偿金额的问题,李先生未与征收方就补偿问题协商一致,也并未签订补偿协议。2022年7月,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李先生认为该补偿决定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经过多方咨询后,最终决定委托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维权.【晏清律师说法】虽然《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拆迁案例研读】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撤销
2016年,因山东省某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告聂某位于某村宅基地被列为征收范围。2017年9月27日,被告山东省某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与原告聂某签订《某县棚户区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有第三人聂某华代为签字。约定被告将聂某奎的一栋坐落于某村的房屋予以搬迁补偿安置。原告聂某奎在在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后,王律师告知某县街道办事处未经原告同意,针对其房屋签订的编号为169-1的《某县棚户区搬迁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