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清拆迁律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是多久?

发表日期:2021-06-2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具有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土地的决定,亦是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行为所依据的法定文件。

  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作出后的有效期限关乎到每一个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探究一下,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是否有有效期,如果有,有效期是多久?下面晏清律师事务拆迁律师将通过一个案件来解析这个问题。

  案情介绍

  村民李先生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某村拥有一处宅基地,2006年9月,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包括李先生的宅基地在内的本村10.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被征为国有。

  2010年9月,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向承德双桥区提出关于注销某村第一批农村宅基地登记的请示。同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承双政(2010)76号批复,同意注销某村村民李先生在内的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且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于同一日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注销了李先生等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2011年10月,李先生等村民得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以《关于注销某村第一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批复》的形式注销了李先生所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随后,李先生等村民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走上了维权之路。

  案例解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所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是否有效。在本案中,2006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随后承德市人民政府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作出《关于承德市200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06】0427号)。但是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一直未作出对李先生等村民的宅基地所在地块实施征地安置方案,也为实施用地行为。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第十九项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安置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答案是肯定的,即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是有保质期的,且保质期为两年,两年后自动失效。

  律师建议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新时代,房子的价格和经济的发展是亦步亦趋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亦是如此。国家制定充分的法律来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对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给予实效上的规定。当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被超过时效的土地征收决定所侵犯时,权利人要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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