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违法拆除房屋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发表日期:2022-11-15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江苏省宜兴市的杜先生最初于1993年购买沿街商铺一套,建筑面积107平方米,并配有后院及车库,并依法办理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用于对外出租。2020年9月,当地通知要实施拆迁,但由于负责拆迁的领导更替,便暂时搁置,直至2021年4月重新启动拆迁工作。2021年9月17日,在杜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宜城街道办事处将杜先生的商铺房屋实施强拆。而后,在律师的帮助下经行政复议程序,依法确认了宜城街道办事处拆除杜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在律师的帮助下,杜先生于2021年12月23日向宜城街道办事处邮寄了赔偿申请书,但至今仍未获得答复。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市宜城街道办事处依法赔偿杜先生的损失。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杜先生

委托代理律师:王尚律师、周芷若律师

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办事处

诉讼要点

被告是否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律师说法: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宜城街道办事处所实施的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申请鉴定财产损失的标的物已灭失,鉴定机构表示评估工作无法进行而退回鉴定。因此,对被拆除房屋的性质、面积、价格、赔偿标准等事宜需要宜城街道办事处核查后确定,宜城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有利于原告案涉房屋产权及其他财产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确定赔偿金额。

法院判决:

责令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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