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大量的征地拆迁案件中发现,在土地拆迁征收和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多个法律主体的多种行为。所以,强拆房屋实施主体的认定是我们提起诉讼维护权利的关键。那么认定强拆行为主体应考量哪些因素呢?让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08年辛女生从孟先生处购买了自建房屋富顺苑小区,该房屋并未取得乡级政府批准。后,该房屋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辗转卖与滑先生。在进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松庄村委会在其作出的《松庄村补偿方案》中明确征收主体为郝庄镇松庄村委会。松庄村委会、松庄村党支部、迎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联合作出了《松庄村拆迁方案》。2018年松庄村委会未经滑先生同意强行拆除了其所购买的房屋。滑先生认为年松庄村委会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松庄村拆迁方案》载明迎泽区政府组织领导此次整村拆迁工作,故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迎泽区政府承担。
二、审判结果
1、一审裁定驳回滑先生的起诉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松庄村委会制定并通过了《松庄村拆迁方案》。迎泽区住建局及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为监督指导机关,具体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松庄村委会组织实施。滑先生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迎泽区政府对该房屋实施过征收和强拆行为,故滑先生的主张无事实根据。庭审中,经释明,滑先生不同意变更被告。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滑先生的起诉。
2、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滑先生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谁行为,谁为被告是认定行为主体的基本原则。在本案中,迎泽区政府不是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征收和补偿主体,仅对其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总体性组织领导,不应扩大理解为对此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行政行为都负有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迎泽区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并裁定驳回滑先生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滑先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再审裁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滑先生不服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松庄村拆迁方案》中明确表明了组织领导机关为迎泽区政府。且迎泽区政府认可迎泽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系其成立的机构,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也在该方案后署名并加盖了公章。同时迎泽区政府承认松庄村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于土地出让金。综上,滑先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所以,裁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专业分析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结合再审裁定对本案进行了分析解读:在涉及到多个法律主体的多种行为时,强拆房屋的实施主体,应当结合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城中村改造后土地归属、行政机关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当案情复杂,法律主体和法律行为比较多不容易对行为主体进行判断时,可以及时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征拆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您的权利。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