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强拆的规定是什么

发表日期:2022-01-07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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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强拆的规定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强拆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4)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二、法院不予执行以下征收补偿决定

1、明确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也就是政府机关。

三、不得施行强制拆迁的情形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5、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强拆的一些规定大多都是关于怎么处理违法强拆以及处理公民对征收和补偿不满所提起的诉讼,还有一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不合法和不当的行为,当然我们在遇到违法强拆时一定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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