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法院司法强拆怎么办?

发表日期:2021-12-29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一、三级法院司法强拆怎么办?

1、三级法院司法强拆首先可以判断一下自己的情形是否属于以下法定的司法强拆不予执行的七项情形,如果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2、在司法强拆申请被法院批准后,强拆已经势不可挡,此时被征收方应当查看其执行是否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强拆被法院批准后,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强拆执行过程中,被征收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寻找强拆过程中强拆执行者的违法点。

二、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强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可以申请司法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只有是在满足既定的条件之后,房屋菜户被司法强拆,这里的强拆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执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公民、单位及时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也需要配合司法强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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