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复:
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作出后即具有确定的效力,不可未经法定主体及法定程序就进行撤销、变更、或被确认为无效。故,已经作出且已生效的征收补偿方案,在没有法定情形及客观情况亦或是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可变更或修改,以保护行政相对人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的信赖利益。
律师解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制定及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主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故,除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之外,未经授权的行政主体不可径行修改已经生效且实施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避免侵害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补偿权益。此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6691号行政裁定书中关于“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与行政相对人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作的意思表示,因此,行政行为作出和生效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即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确定力。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主体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和有预期的判断,作出一定的行为,从而获得的利益值得保护。因此,行政行为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有行政相对人信赖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保持该行政行为的相对稳定,以实现行政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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