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清拆迁律师:违法建筑就可以上来就强拆吗?

发表日期:2021-10-1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面对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可能出于征收拆迁或者市容市貌亦或是城市交通对违法建筑予以整治,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也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存在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整治既不通知房屋所有人也不告知其救济权利,而直接对该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当面对直接强拆的行为,房屋所有人该如何采取救济措施呢?下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为依据,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src=http___images.maxlaw.cn_uploadpic_11675_2021041954252929.jpg&refer=http___images.maxlaw.png

  首先依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同时《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由此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建筑认定为违法后,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当事人限期拆除该建筑,同时也应当告知其相应的救济途径。只有当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人既没有自行拆除有没有形式法定的救济途径,行政机关才有权力对该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此外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因此当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没有经过任何程序而直接被强拆,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认定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违法时,我们便能够依据法院的认定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以追究行政机关的相应责任,从而最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法律虽然赋予了行政机关整治违法建筑的权力,但是行政机关行使该权利时也要严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做到有权不可滥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拆迁专题
征地拆迁维权法律咨询热线

栏目排行

  • 农村拆迁
  • 企业拆迁
  • 城市拆迁
  • 商铺拆迁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