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不成补偿协议就实施强制拆除?谁赋予你的权利!

发表日期:2021-06-2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某村被列入了当地城中村项目改造项目的范围之内,村民的住房需要拆迁。但由于关键性的征收文件迟迟没有得到批准,于是在当地征收方的介入下,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委会的拆迁安置办法之后,村委会与当地某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由该公司先行负责具体的拆迁工作。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在拆迁工作开始后的3个月内,开发公司与多数村民达成协议并进行了拆迁。但是因为拆迁安置款的问题,一直没办法与其中的7户居民达成一致,在经几次沟通未果后,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该公司对这几户的房屋进行了强拆。

达不成补偿协议就实施强制拆除?谁赋予你的权利!(图1)

  晏清拆迁律师解读

  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强拆!我国法律规定早已禁止拆迁公司、开发商等介入拆迁工作,在本案中,拆迁单位未征得村民同意也未签订协议,更没有法院的批准,私自将村民的自有住房拆毁,显然未经合法的程序。该公司实施了造成屋内财产丢失或损失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应当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侦查。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来处理。上述的案例中,开发公司的强拆行为于法无据,且给多户居民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在征收拆迁活动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行政强拆”也以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目前行政强拆已经被立法禁止,唯一合法的拆迁方式只有司法强拆,未经法院行政裁决做出的拆迁均为非法拆迁。

达不成补偿协议就实施强制拆除?谁赋予你的权利!(图2)

  人民法院不是房屋征收的当事人,立场相对地来说中立,对被征收人来说相对公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也更严格些。所以取消行政强拆,客观上会使征收方尽量减少申请强制拆迁,促使征收方努力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这也有利于被征收人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被拆迁人切不可相信拆迁办或者政府部门拆迁就合法的言论,在遭遇除司法强拆之外的其他非法强拆时,建议被拆迁人及时报警,并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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