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土地征收,知道这一点,对你的维权非常重要

发表日期:2021-06-2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2011年4月,山东泗水县政府在前期摸底核查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划和发展需要,决定对部分道路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当年9月,山东省政府作出了批准用地申请的批复,其中包括征收泗水县泗河街道附近的7个村用地共31.6368公顷。2012年,泗水县人民政府发布《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考棚街、西关街片区一期土地征收的公告》。但在公告之前泗水县人民对征地信息一无所知,加之对政府征地拆迁中的做法不满,泗水县人民开始了长达5年的维权之路。

面对土地征收,知道这一点,对你的维权非常重要(图1)

  那土地被征收前,行政机关到底应不应该提前告知被征收人呢?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收人;对拟征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该条文明确规定在土地征收报批前,首先,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报批机关应当将拟征收相关土地的地点、用途、区位、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的形式制作《土地征收告知书》,并告知拟征地范围内的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土地征收告知书》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乡、村、组、队内公布张贴,并书写记录公布张贴情况。《土地征收告知书》按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后,应组织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填写《土地征收告知书已送达回证》。

  其次,国土资源部门在严格遵照《土地管理法》第45、46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筹备征用土地相关报批材料时,应同时将征用土地报批前拟征地范围内的相关农民知情、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列入此次土地征收报批的必备材料。如果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报批时不能提供拟征地范围内相关农民知情、确认的相关农民知情、确认等必备材料的,批准土地征收的有权机关应不予受理此次报批,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告知义务。从而可知,征地前的告知义务是强制义务,与被征收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而在2017年底泗水县人民迎来了属于他们的胜利。国务院最终认定,该案中并无有效证据证明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批复违反了规定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省政府的批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面对土地征收,知道这一点,对你的维权非常重要(图2)

  房屋征收拆迁其本质就是一场利益的博弈,拆迁中各方都在运用手中的权利或权力,以期在这场博弈中能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效益,而被征收人最强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而法律也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最大化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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