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小知识】集体土地上房屋院落的补偿

发表日期:2023-09-05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对于很多人来说,院落是人生记忆中不可或缺的载体,对于很多农村家庭来说,没有院落的家是不完整的家。房子少了院落,如同人少了心灵的寄托。院落是房子的延伸,是生活的氛围,是记忆的载体。没有了院落,房子就失去了灵魂和温度。院落对房屋主人来说有重要的物质的和精神的价值,所以人们在盖房子之时总要留出一片空地。那么,如果房屋遇到征收拆迁,房屋前的院落是否补偿,怎么补偿呢?

晏清说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空地的补偿。农村自建房周围的空地,不记载宅基使用权证上,则使用权不属于房屋主人,自然不能得到补偿。只有院落是在宅基地上,也就是在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面积范围内,才有讨论是否补偿问题的余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般情况下,空白宅基地闲置时间若未超过两年,在被征收时可能会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进行补偿。也就是说,空白宅基地在闲置不超过两年的前提下,使用权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举轻以明重,空白宅基地被征收时既然可能获得补偿,已经过硬化的房屋院落自然也可能获得补偿。补偿的标准,与空白宅基地的补偿肯定是不同的。按照房地一体主义,院落是是房屋的有机组成部分,征收补偿时不仅要考虑宅基本身的价值——因宅基地面积狭小本身不具有太高价值,要把宅基地和房屋的价值看作一个整体进行计算,否则会大大的降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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