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应被认定为直接损失由被告承担!

发表日期:2023-06-16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很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前,最关心的就是律师费能不能在胜诉后向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机关主张,毕竟是因为他们的违法行为导致诉讼的产生,而律师费也不是几百几千的小数额。有当事人迟迟不愿请专业律师介入案件,只想通过信访等渠道解决问题,也是因为信访这种途径基本上是免费的。那律师费究竟可不可以由违法行为的作出部门来承担呢?今天晏清律师就通过一则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家住昆明的任先生在市区内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任先生的房屋被划入了拆迁范围内,街道办并未与任先生沟通拆迁补偿有关事宜,居委会却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任先生的房屋为危房。2018 年,昆明市某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任先生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房屋安全性较差,建议立即停止使用,对该建筑进行拆除。”街道办随即根据该鉴定结果强制拆除了任先生的房屋,任先生认为该强拆行为违法,于是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了强拆违法之诉,由于危房鉴定必须由产权人提起、街道办在强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原因,法院判决确认了街道办强制拆除任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随后,任先生提起国家赔偿之诉,要求拆迁方就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其中就主张了律师费的赔偿。

律师说法: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以律师费不属于直接强拆直接损失为由进行答辩,但任先生因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并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为此支付的合理律师代理费不应当由任先生承担,而应当由作出违法行为、导致诉讼产生的被告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任先生对于律师费主张的赔偿,要求被告向任先生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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