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在山西省太原市有合法房屋约750平方米,并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产权证》。2014年,当地为实施道路改造工程,太原市部门经批准后发布了《通告》,告知为实施公路改造道路建设,决定收回共87个单位776.8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包括A公司在内的有关单位和住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带有关手续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A公司不服该《通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晏清律师说法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依照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且合理的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征收后迟迟不予补偿。因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及方式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并依据相关法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认定,并作出评估结果,以此来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结合到本案中来看,实施道路建设改造显然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太原市部门可以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依法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及时解决补偿问题。而太原市部门收回A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仅未听取A公司的意见,也没有对A公司被收回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更没有对A公司进行任何的补偿,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太原市部门作出的《通告》应当依法确认违法。

最高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二、确认太原市部门《通告》中有关收回A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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