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研读】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发表日期:2023-05-10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王先生是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某村村民,一直居住生活在村内,且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权属登记。2007年,当地就已经取得了批复,同意将该村一部分土地征收后,作为城镇建设用地使用,王先生的房屋位于该批复的范围内,但一直没有落实土地征收的后续程序。一直到2015年,王先生的房屋又被纳入了棚户区改造的年度计划中,由西秀区人民相关机构在2017年组织实施了征收拆迁。而棚户区改造所征收的范围仅包含了一小部分2007年取得征收批复的土地,其余大部分都是村集体的土地。2017年8月,西秀区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王先生的房屋。王先生不服该房屋征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晏清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二者有本质上的不同。从征收主体上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由市、县级人民相关机构作出征收决定;而集体土地征收则需要省级人民相关机构或国务院批准后,再由市、县级人民相关机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从征收的对象上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的是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也就是地随房走;而集体土地征收针对的是土地,地上房屋随集体土地一并收回,也就是房随地走。因此并不存在仅征收房屋而不征收土地的情况。

从补偿安置的内容及方式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而集体土地征收,不仅涉及房屋价值的补偿,还会涉及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多个方面。

结合到本案中来看,王先生的房屋及宅基地虽然在2007年有过土地征收的批复,但在批复后市县级人民相关机构却一直没有组织实施后续的征收拆迁,所以王先生的土地性质在2017年棚户区改造时仍是集体土地。而西秀区直接按照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显然超越了法定职权,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被确认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撤销原审判决,并撤销西秀区于2017年8月8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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