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ZF无权直接ZS集体土地!

发表日期:2023-03-29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先生是山西省某市某县某村人,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2017年,该市ZF下发《房屋补偿公告》,将林先生的宅基地划入了ZS范围内。林先生稍微了解一些土地管理法的知识,于是找到ZS方,询问他们为什么会针对自己的宅基地发布《房屋补偿公告》,ZS方却称公告只是告知ZS补偿的标准,并不是ZS文件。林先生认为市ZF作出的《房屋补偿公告》程序和实体上均违法,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告的主要答辩理由是《房屋补偿公告》只是公告ZS补偿的标准,不是ZS文件,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更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具有可诉性。

晏清律师说法:

本案中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房屋补偿公告》是否具有可诉讼性。被诉的《房屋补偿公告》中规定的ZS项目是该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范围也已经确定,而被告的宅基地就在公告的范围内,且公告中明确说明将会收回原告的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所以该公告并非是简单的公告ZS标准的文件,其中已经有涉及原告权利义务的内容。并且该公告是针对特定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具有可诉性。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市ZF作出该《房屋补偿公告》是否合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ZS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其他的土地ZS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也就是说只有省ZF和国务院才有权批准ZS土地,被告作为市ZF是无权批准ZS土地的。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宅基地已经被ZS为国有,那其就没有ZS原告房屋的权利,所以其《房屋补偿公告》违法。

法院判决:

由于《房屋补偿公告》涉及了该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了公共利益,如果撤销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所以最终法院判决市ZF作出的《房屋补偿公告》违法,但林先生的宅基地和房屋没有被违法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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